以自己權益/利益為先的人,應該受到指責嗎?
被迫殺人的人,和教唆殺人的人,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?
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,孰先孰後?
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,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?
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,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?
一九六○年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發軔的「法經濟學」(或「法律的經濟分析」),對法學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釋,於法學「重新發明輪子」(reinventing the wheel),如今,「法經濟學」在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裡,已然高居廳堂之上。
於兩岸三地享有高知名度之經濟學者熊秉元,在本書中以日常的提問為引,深入淺出地利用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處理各種法學問題,包括闡釋最抽象、層次最高的核心――「正義」的概念,且書中諸多理論皆奠基於真實世界,明確提出「實證法學」(apositive the ory of law)的概念,並和傳統「規範法學」(anormative the ory of law)相對照,在現行類似之法經濟學分析方法上甚有新意。